当前位置:首页 / 法律法规 / 国内法律

关于超标的查封执行异议的审查重点
来源:网络    发布时间 :2023-02-14
被执行人提出超标的查封异议,执行裁决应重点审查以下内容:

1、案件执行标的数额(包括生效法律文书载明的债权本金、利息、违约金或赔偿金、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及实现债权的费用);

2、执行实施部门发起定向询价、网络询价、委托评估后,相关机构出具的询价结果或评估报告;

3、查封标的物的市场行情、价格波动、在确定拍卖保留价时依法可以下浮的比例、被执行人欠缴的土地出让金、税费等相关费用;

4、针对查封标的物所提起的案外人异议情况;

5、不应计入财产价值的情形。

上述不应计入财产价值的情形主要包括:

1、查封的银行存款账户为保证金账户,账户内的保证金具有质押性质的;

2、查封标的物中包含轮候查封财产的,轮候查封财产在转为正式查封前不计入财产价值;

3、查封标的物上设定担保物权及其他优先权的,计算财产价值时应扣除优先权人的债权数额(申请执行人为优先权人的除外);

4、机动车、船舶等特殊动产的流转以交付为所有权公示方法,流转便捷,毁损贬值几率大,未被实际扣押的,一般不计入财产价值;

5、被查封、扣押、冻结的财产系与他人共有的,只计算被执行人所占份额;

6、到期债权的执行中,他人未确认被执行人的债权数额,或者该他人虽确认债权数额但明显不能及时清偿的,不计算财产价值

栏目

    国内法律
    国际法律
    涉外法律
    政策环境
    资料服务

最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