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本案情】
南京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南京建设公司)与连云港某实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连云港实业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连云港中院作出民事调解书,连云港实业公司应于调解协议生效后二十日内偿付南京建设公司承建的位于连云港开发区大浦工业园区临洪路东云桥路西的研发展示中心、1号宿舍楼、2-1号宿舍楼、2-2号宿舍楼等工程余款共计3500余万元,且享有优先受偿权。
【执行过程】
被执行人连云港实业公司所有的财产即位于开发区大浦工业园区临洪路东云桥路西47530.7平方米的土地使用权及上述地上建筑物均被南京市雨花台区法院查封。为推进执行,根据“三统一”工作要求,上报省法院协调,确定由连云港法院对上述查封的财产进行评估拍卖,连云港中院遂于2019年7月12日将案件指定开发区法院执行。经查,被执行人上述涉案土地和厂房等建筑物部分被他人占有使用,为推动财产处置,开发区法院在涉案现场及周边张贴近200张公告,告知法院拍卖方案,要求限期搬离或向法院提出合法占有使用的证据材料,经相关人员异议复议后,拍卖程序正式启动,后因流拍,申请人南京建设公司同意以流拍价接受上述财产。
【典型意义】
积极落实执行工作“统一管理、统一指挥、统一协调”的工作要求,秉持善意文明执行理念,提升执行效果。本案中,为确保被执行人财产处置到位,根据 “三统一”要求,积极协调涉案财产拍卖法院,为该类案件如何启动财产处置提供了有益的路径。因本案现场主体混杂,权属不清,为保障案外人等的合法权益,执行法院在涉案现场等显著位置,张贴大量公告,告知相关人员救济路径等,确保财产拍卖合法有效,当事人权利保障及时全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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