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本案情】
2019年11月,北京某公司与连云港某公司签订购销合同,约定买卖两台钻机,共计170万元。北京公司按照约定支付了全部货款,连云港公司按指令将钻机运送至内蒙古某市。北京公司收货后,发现钻机存在质量问题,双方多次协商未果诉讼。2020年10月,开发区法院判决解除双方合同,连云港公司返还货款170万元及利息,北京公司返还涉案钻机。2021年1月,因双方均未履行判决确定的义务,案件进入执行程序。
【执行过程】
开发区法院调查发现,连云港公司受疫情等因素影响生产经营比较困难,企业账户上只有数万元,遂查封其部分厂房和设备。与此同时,组织双方就涉案钻机返还问题多次协商,最终确定双方对钻机共同检查后,连云港公司自行将其从内蒙古某市拉回。在解决了财产返还问题后,为督促连云港公司尽快履行判决义务,执行法院将查封的财产在不影响正常生产的情况下挂网拍卖。案件执行期间,连云港公司向银行申请一批贷款用于生产经营,企业财产被查封拍卖的情况影响到了贷款的审批。执行法院与申请人和被执行人连云港公司和其上级集团公司反复沟通,最终协调连云港公司的上级集团公司垫付资金解决本案纠纷。2021年9月9日,当事人双方达成和解协议,当晚8时许,连云港公司将案款汇到法院账上。开发区法院连夜协调不动产管理部门第一时间办理了解封手续。与此同时,承办人迅速采取暂停拍卖、解除限制高消费等影响企业融资的措施。次日上午,连云港公司顺利通过融资贷款审查。
【典型意义】
全市法院秉持最小限度影响被执行企业正常生产的理念,依法审慎采取财产保全措施,避免恶意保全、超标保全,尽最大可能保持企业财产运营价值,最大程度上将财产保全对企业生产经营的影响降到最低。灵活运用调解手段,将被执行人的集团公司纳入调解对象,不仅让申请执行人实现胜诉权益,而且帮助被执行的企业及时申请到了生产经营贷款,切实为企业纾困解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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