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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某某等22人和连云港某化工公司劳动争议执行案
来源:网络    发布时间 :2023-02-21

【基本案情】

王某某等22人与连云港某化工公司(以下简称化工公司)劳动争议案,开发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于2015年分别作出仲裁,裁决化工公司向王某某等22人支付工资及相关费用共计50余万元。化工公司未履行义务,连云区法院于2015年立案执行。被执行人某化工公司被市政府列入十大工程中污染企业关停搬迁计划,2011年以来一直处于停产状态。为便于协调和执行,推进化工企业集中整治工作,连云港中院于2019年5月10日将涉化工公司案件全部集中指定到开发区法院执行

【执行过程】

执行过程中发现,该化工公司仅有化工设备和附属设施可供执行,无其他财产,但执行化工设备,困难重重。一是企业的法定代表人及家属对拍卖化工设备的抵触情绪大,且对行政处罚不满,阻碍执行;二是公司拒不按“关、停、并、转”要求搬迁、拆除生产化工产品的设备及相关附属设施。因拆除化工设备、搬运和销毁化工产品需要相对专业的技术,如强行拆除,费用高、风险大,严重影响职工工资受偿。开发区法院充分掌握各方诉求,认真分析研判,决定让化工公司法定代表人的家属及股东参与财产评估、拍卖方案的制定,最终形成财产评估和拍卖方案。同时,与安监部门联手对化工公司的设备及附属设施拆除。相关司法拍卖顺利进行,上述案件一次性化解,15亩闲置土地及设备设施得以盘活。

【典型意义】

加强执行公开,借助专业力量,充分保障当事人各方合法权益。本案中,为确保评估拍卖公平公正,让当事人等充分参与方案制定,进一步增强法院财产处置的权威性。同时,利用执行强制手段,借助专业力量,与安监部门联手,彻底拆除化工设备,有效协助了当地政府关停污染企业,促进了产业转型升级,也为全市化工企业集中整治工作提供了有效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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